(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四、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正负零零线以上”。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正负零零线以上”。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正负零零线以上”、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