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举证时艰,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诉讼。
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散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或不予接受,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选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艾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美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帆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盲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汪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词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o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来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盲l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肓;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日三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i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