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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2022/07/15168 作者:佚名
导读:12月20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市审计局联合召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审计局黄晓红围绕《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解读。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今年11月份安庆市政府新修订的《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早

12月20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市审计局联合召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审计局黄晓红围绕《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解读。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今年11月份安庆市政府新修订的《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早在2010年,安庆市政府就印发了《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政发〔2010〕36号),2013年4月市政府对《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做了修订(宜政发〔2013〕6号)。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等做法,超越审计监督权限,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等规定已经不再完全适应当前投资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解决。2017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相继出台了《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省政府也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对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文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清理纠正。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2017年9月,省政府对原《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省审计厅亦明确要求各地审计机关应积极推动本地区投资审计监督办法的修改完善。二是计划管理松散。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但长期以来,我市的政府投资审计根据市政府批转意见滚动安排,一年审什么、审多少项目心里没底,难以做到量力而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流于形式。市审计局每年需完成一两百个项目价款结算审核,审计任务过重与审计专业不足不矛盾十分突出,投资审计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三是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环节,弱化了审计监督独立性。审计机关在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常常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甚至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工程变更、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影响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上级审计机关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市审计局经过广泛调研,确定了《办法》修改的范围和重点,形成了《办法(初稿)》,并书面征求了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处、市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汇总梳理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修订后《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由五个方面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由第一条到第七条构成,明确了该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念、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二部分为审计管辖范围及内容,由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组成,明确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第三部分为审计实施,由第十二条到十五条组成,明确了审计期限、审计权限、审计实施方式;第四部分为审计成果运用,由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构成,明确了审计结果报送对象、社会公告及审计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处理意见;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由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组成,主要明确协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与《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保持一致,重新修订的条款

1.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结合新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重新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将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定义调整为:(一)财政预算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2.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删除第十七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

3.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根据省办法规定删去《办法》原二十二条规定“对已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等内容,结合省办法的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对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参照其他市做法修订的条款

1.规范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进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及〔2019〕59号相关补充文件要求,在第二条中增加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厘清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界限,以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2.强化计划管理。根据审计署“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参照合肥市办法,在第七条计划管理环节增加“建设单位要在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规定报批后,按审计计划执行”的规定,改变当前投资项目全年申报立项的无序状况。

3.调整审计规模。一是推动投资审计工作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2017-2018年,市审计局共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288个,其中价款结算审计项目212个,审计重心和力量过于集中在工程价款审减上,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责任缺失等问题关注较少,这种重造价轻管理的做法偏离了审计监督的内在要求。二是控制审计风险。当前价款结算审计工作量大,严重超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承受能力,也带来了较大的审计风险,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审计权限,代行了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

鉴于投资审计开展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为避免对投资审计产生误解,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急刹车,结合安庆实际及投资审计抓主抓重的要求,将工程价款审计规模上作了少量压减,将第九条中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从“总投资500万元”上调至“建安投资额3000万元”。

4.规范委托审计行为。鉴于省相关收费文件已废止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删除第十六条“对工程价款审计核减金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部分,其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提请项目付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代扣支付”条款。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审发生的服务费用,由审计机关支持,财政预算保障。

5.进一步加强对协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质量控制。《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讲诚信、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将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并报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三、贯彻落实新修订《办法》的工作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把握好投资审计职能定位。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退出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促使投资审计监督回归本源。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将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将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是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坚持公开透明,加大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对协审机构用其专业人员协审计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将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位新闻界朋友,新修订《办法》的贯彻施行,为我市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遵循。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通过网站、媒体、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布《办法》和相关解读,也希望广大新闻界朋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帮助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共同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健康发展,守住风险底线,守住廉政底线,助力美好大宜城建设。

谢谢大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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