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综合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各项专项规划。
(三)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用地预审;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主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和报批工作。
(七)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八)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
(九)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
(十)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各种“适度开发、有效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十二)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三)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市土地供应信息公告、地质矿产通报、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
(十四)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测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审查外来测量队伍的资质以及测绘申报工作。
(十五)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镇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