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万山特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为县、乡、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体制,实行“县、乡道县养,村道乡、村养”的管养模式。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特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区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全区路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第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本级应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并随着养护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按规定相应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特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议计划的编报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特区交通部门做好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建议计划,负责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指导工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路沿线就近合理划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料场。在合理划定的公路建设、养护料场取土和采挖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