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居民补助费及标准
按人头补助,以地质灾害隐患点上所在地农村居民户口为准,截止时间为搬迁避让工作方案的编制时间,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补助资金计划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及区政府的审批文件要求下达。
(二)搬迁安置方式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的总体原则,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鼓励搬迁居民采取自建房、新建居民点、购房、投靠亲友等多种安置方式。
1、自建房安置。有就近安置条件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居民自建房安置。
2、新建居民点安置。对选址困难和土地调整有难度的,可以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居民联户建房实施安置。有条件的还可进行整建制安置,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3、购房安置。搬迁居民结合自身实际,自主联系,可购买安全区域内的城(集)镇房屋和农村居民闲置房。在购房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由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
4、投亲靠友安置。搬迁居民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写出书面投靠申请,提交迁入地接收证明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5、其他安置。农村搬迁居民有条件的,可实行货币安置,在城市或小城镇自谋职业。搬迁居民要向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写出书面申请,提交购房协议书、租房证明等材料。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对此要严格审查后实施,避免出现遗留问题。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搬迁居民原则上实行货币销号,进行购房安置,避免出现“城中村”和二次搬迁安置补偿。
(三)建设用地及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
搬迁居民建房用地由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调整,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居民点用地,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与当地村(居)、组(社)签订占地补偿合同,确需实行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2、用地标准。
农村搬迁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20平方米/人,城市规划区外30平方米/人;城镇搬迁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为15平方米/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3、审批手续
搬迁居民建房的有关审批手续,由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到区国土资源局、区建委等部门统一办理。相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