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下采煤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建筑物下采煤对建筑物必须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破坏程度,取决于水平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变形的能力。因此,进行建筑物下采煤时,必须按开采设计并利用地表移动和变形参数资料进行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掌握地面建筑物的现状,预计可能遭到的破坏程度。
(2)建筑物下采煤可采取的技术措施。
①在密集建筑群或重要建筑物下开采,并难以在采前对建筑物采取加固措施时,可采用长T作面或多个工作面联合开采的全柱式开采方法或合理布置工作位置、开采边界,使建筑物位于下沉盆地中央部位,减小开采边界附近地表变形。
②高敏感建筑物下开采时,可采用条带开采或水砂充填、矸石充填等方法管理顶板。应遵守下列规则:A.任一条带煤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足以支撑下覆岩层的载荷;B.采出条带宽度应限制在不使地表出现波浪形下沉盆地;C.当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厚煤层分层时,各层的保留条带煤柱应上下对齐,尽可能不在条带煤柱中穿切巷道;D.对坚硬的直接顶板不易冒落时,应采取强制放顶,使条带煤柱处于三向应力状态;E.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应采用上行开采顺序。
③在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下采煤时,可采取限制煤层或分层采高的措施,或减少开采煤层或分层层数等方法。在建筑物下采煤时,在回采区应尽可能干净回采,必须残留煤柱时,煤柱的宽度应尽可能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