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新建商品房屋、二手房屋转让登记和其它合法形式转移的登记管理;负责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负责协调房屋产权权属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
(四)负责房产市场和行业及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
(五)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楼宇)物业服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考评、管理;依法对业主委员会办理登记和指导、监督。
(六)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公房的维修、改建和经营管理;负责处理和解决私房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私房、侨房政策。
(七)负责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对全市白蚁防治和房屋修缮进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备案;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查处违规拆迁行为;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十)负责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企业资质许可。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负责全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十三)负责全市道路、桥梁、排(雨)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十四)参与全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实施的协调与管理。
(十五)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及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