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
2、负责除跨本区域和跨区域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负责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负责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5、负责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6、负责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
7、负责城市排污许可证核发。
8、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负责100万方以下小型滞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
(三)加强的职责
水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