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实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如果抽水蓄能电站所采取的电价制度重视容量电价,则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就较为理想,生存有保障;否则,就会存在难以补偿成本的问题,从而造成电站“收不抵支,难以为继”的局面。
(2)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条件下,由于竞争激烈,供电服务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受到很大的重视,因而相应的调度体制对辅助服务的获取与价值补偿也比较重视,从而抽水蓄能电站与其他常规电厂一样具有竞争力;同时又由于自身的特点,在提供某些服务中还占有一定的优势。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外抽水蓄能电站多采用报价竞价或者协议付费的方式来进行,尚未从电价制度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为了适应未来电力市场条件下抽水蓄能电站发展的需要,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必须进行电价制度改革。目的是一方面便于抽水蓄能电站在市场上与其他电源竞争,真正实现优质优价;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抽水蓄能电站提供辅助服务时的积极性,促进其在电力系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