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第295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八号)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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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被破坏或者被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 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破坏耕地土壤耕作层的;
(二) 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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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