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设计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县(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
(五)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审批和验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并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和行政复议。
(九)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
(十一)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