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我县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有关技术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东海县县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及实施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三)负责上报县城城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乡镇详细规划。
(四)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并按法定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按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城乡规划内建设基础上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提出招标拍卖地块的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乡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受理城乡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管线、桥梁、涵洞、绿化设施、建筑物室外装修等)及招牌标志设施的规划定点;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参与施工图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
(七)负责城乡规划的设计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八)负责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执行城区规划、村镇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区规划、村镇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督促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及个人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用地行为;负责全县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负责全县规划系统职称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加快全县规划系统科技进步、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