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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1961年11月23日发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指示》指出,1961年木材生产与1962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都比前三年平均实际产量低,已经直接影响坑木、枕木、造纸用材的需要。《指示》要求,除了在现有林区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大胆开发利用幼壮林,扩大原木生产外,还必须加速营造国有速生林。全国各地,特别是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北京等九省、市,从1962年开始,大力营造国有的速生林,连续营造20年,共造两亿亩以上。力争在1969年能够生产1000万立方米木材。这批国营造林,应当选择在人口较多的矿区周围、铁路、公路、河流沿线的丘陵区和河滩、沙荒地,便于就近动员劳动力,便于运输。这批国营造林,应采用国、社合营办法。国有造林要带动集体造林,力争在1970年以后,农村生产生活用材可以基本上自给。各级党委必须督促林业部门,进行勘察设计,建立专业机构,准备种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