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产品质量意识谈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本地区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措施不力,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一些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放松,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比较低劣,这类企业为数不少;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有的地方阻挠、抗拒打假执法;四是,对生产、销售伪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