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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六章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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