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 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市级及市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枝,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酒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刘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南落关国家、自治区主休劝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集例、修订并监管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市直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致性审查并监督考核执行情况。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域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史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挂牌,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办理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监督检查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利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市辖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指导两县开展自然资源领城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四)负贡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林业和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查处林业违法案件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市属国有林场林区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六)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