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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规则专题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精神; 2、传达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 3、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和工作进展,部署全局性工作; 4、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局机关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集。 第二十五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专题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精神;

2、传达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

3、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和工作进展,部署全局性工作;

4、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局机关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集。

第二十五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部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

涉及相关部室间横向协调的议题,由主办部室与有关部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部室之间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部室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主办部室对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提交有关文字材料,并经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材料应提前分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要认真阅读材料,提出本部室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向局长请假;部室主任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要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应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局专题会议纪要经主办部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报;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局机关各部室召开的直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各类会议均实行计划管理,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部室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学术会议、座谈会等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室不得对外行文。

第三十一条 局收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来文,属阅知性的文件由办公室送有关局领导及部室传阅,属办理性的文件按部室职责分送有关部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局机关各部室的请示和报告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局直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请示、报告,按部室职责分工送相关部室进行办理。重要事项呈送分管局领导或局长阅批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局名义报送国土资源部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发文(函),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的局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后,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涉及多个部室工作的,要有部室会签意见。

局机关各部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强公文办理的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室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经沟通与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室列出各方理由和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协调。

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第三十四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单位要加强公文及领导批示的催查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要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要精简公文,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推进局办公现代化进程,努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要做好涉密公文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局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和地质调查工作等方面知识。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外出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随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减少随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局外事部门提出年度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安排,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出国访问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原则上不安排顺访。

第三十九条 局长离京公出或休假,由办公室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告;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公出或休假半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离京公出或休假,应将前往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通报局领导一周会议、活动安排计划。

第四十条 局机关各部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确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部室告知局办公室。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亲属和子女,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私利。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定,认真落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提出,但在行动上应执行决议;代表局发表重要讲话或意见,事先需经局研究同意。

第四十三条 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局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事程序,遵守办事时限;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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