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局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加快提高地质调查队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地调党发〔2010〕38号)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围绕《中国地质调查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5年)》提出的地质调查和科技战略重点与布局,重点满足地质调查、科研重大任务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引聘一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实施原则。(一)突出重点、急需先引。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战略部署,重点引聘重点学科领域、重大地质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重要平台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二)严格条件、重在使用。制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和使用条件,按照程序和岗位资格条件,成熟一个、引聘一个,并采取特别支持政策,发挥引聘人才的作用。
(三)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局及局属单位共同搭建高层次人才引聘平台,多措并举,上下联动,创造有利条件共同引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聘标准
第四条 引聘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引聘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在国际组织机构、科研机构、知名高校、国际知名企业关键岗位工作的经历,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突出业绩,引聘后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二)应在国际地球科学领域享有一定声望,为地质行业某一重点领域的组织领导者、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
(三)近5年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工作经验,能领衔组建国际一流的地质调查或科研创新团队;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和专著;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 第六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在原单位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一般应为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负责人,能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
(二)应在国内地球科学领域享有一定声望,为地质行业某一重点领域的领衔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
(三)具有承担国家重大地质调查或科研项目研发或关键技术革新的能力,能够组建国内一流的地质调查或科研创新团队;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取得重要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科技奖项,或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第三章 引聘程序
第七条 岗位设置。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的战略重点、重要学科领域战略布局,研究提出未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岗位目录,报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人才办”)。
第八条 岗位审定。局审定局属各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岗位目录,并根据发展战略需要,设置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及其团队岗位,形成局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岗位目录,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招聘。
第九条 推荐人选。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单位资助计划报局人才办。
第十条 专家评审。局人才办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匿名函审和答辩复评的方式进行。函审专家(不少于5名)应为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进入复评。
局人才办聘请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不少于7名)进行复评,复评采取现场(视频)答辩的方式进行,专家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对拟引聘人选进行评议。获2/3及以上赞成票的方可成为拟引聘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党组批准公布。拟引聘建议人选及其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局党组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引聘人才协商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引聘人才中符合国家计划条件的,按国家要求报送相关部门评选审定。入选者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国家计划聘用合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通过本计划引聘的人才或团队项目支持,由局负责协调落实安排。原则上,在引聘合同期内,给予引聘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支持;给予引聘的国内高层次人才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本计划引聘的人才岗位职数由局统筹,不纳入用人单位相应等级岗位职数。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引聘人才所聘岗位等级,提供相应面积的临时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引聘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协议工资可为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3-5倍;用人单位应在团队建设、实验室条件、办公用房、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局及用人单位积极协调解决引聘人才的落户、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八条 如入选者入选国家计划,除享有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条件外,并享有入选国家计划的相应待遇。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计划实施相关事宜进行决策和指导。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聘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引聘人才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聘用合同至少应明确:聘用岗位、项目经费、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与保险、合同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须报局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引聘人才实行中期和期满考核。
中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进展情况等。中期考核没有达到相应要求或者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经报局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期满考核由局人才办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学术道德、科研任务与项目完成质量、科技创新、业绩成果、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