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章程
(2006年11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岩土锚固工程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岩土锚固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机具、材料生产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工程实际,不断促进我国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发展,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接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l、总结、交流、推广岩土锚固工程先进技术;
2、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与技术信息;
3、承担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
4、组织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承担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
5、协调重大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6、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1、有正式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及生产制造施工机具,工程材料和测试仪表的工厂;
2、有关设计、科研和工程监理单位;
3、基本建设主管部门;
4、从事岩土锚固工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5、奖励对岩土锚固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每五年召开一次,并且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协会顾问的聘任;
7、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
2、在岩土锚固工程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3、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其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
3、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是非盈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是: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员或其他单位的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核准后,即可到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