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第九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学会领导的、由全国建筑业中从事施工及科研的技术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学术团体。英文名称:China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stitute,英文缩写CBCI。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建筑施工技术工作者,推动我国建筑施工技术进步,促进建筑施工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建筑施工技术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建筑施工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我国建筑施工技术发展服务。
第三条分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深入地开展施工技术和学术理论的交流与学术课题研讨,促进建筑施工技术的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开展施工技术科技咨询、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技术培训等,促进建筑施工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完成学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理事会的成员(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建筑学会章程,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社会资望和一定的代表性。
第五条加入分会理事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分会秘书处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加入本分会理事会,同时成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四)交纳会员会费;
(五)由本分会颁发理事证,由中国建筑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分会的资料和帮助;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理事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分会工作,随时向分会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理事证和会员证。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分会实行民主办会并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并报学会批准。
第十二条分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分会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召开次数。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以上人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一,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三,确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聘请分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五,选举分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理事人数结合分会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六条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理事中5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1/5。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的决议;
二,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三,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各成员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四,筹备理事会会议;
五,负责联络各理事成员(单位)和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六,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和汇报各类信息和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建筑设计奖评审委员会、优秀工程施工案例评审委员会、优秀项目总工评审委员会等非常设组织,由秘书处管理并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理事长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换届前须向学会报送包括理事名额、名额分配、更新比例、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选举方式在内的“换届方案”,经学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根据建筑施工科技发展,分会可以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建筑施工相关的特定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共同开展有关研究、咨询和交流工作,探讨技术发展方向,加强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建筑施工科技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国内建筑施工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与之相关的其他领域的专家。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国内有影响的并被业内广泛认可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一般设在主要发起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对外宣传须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即“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并或更换秘书处挂靠单位,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分会活动、不完成分会布置工作的,或违反相关规定且比较严重的,经过分会副理事长会议同意可以考虑该撤并该专业委员会或更换秘书处挂靠单位。
第二十六条 分会目前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有:基坑工程专业委员会、BIM应用专业委员会、模板与脚手架专业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砼施工专业委员会、砼质量控制与检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冬季施工专业委员会、高等学校建筑施工学科研究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其成员参加每年召开的建筑施工分会年会活动,一般不少于5-10人。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每年11月上旬须向分会秘书处书面汇报当年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会秘书处汇总后上报学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分会经费来源:科技活动专项补助费;挂靠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协助学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第三十条会费收缴标准: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章程》规定,会费收缴标准为:会员会费100元/年、资深会员1000元/年、外籍会员1000元/年(含港澳台地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10000元/年。本分会不另外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根据民政部、中国建筑学会等部门的规定要求,分会依托挂靠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于2014年8月22日经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施工分会第九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解释。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