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估、土地招标、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管理、服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针对房地产及房地产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自律、服务等非营利性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会员,进行行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以提高行业服务的质量,为维护国家、企业在房地产领域内的权益和保持行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多作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宣传房地产在开发、经营、交易中、管理中的政策,宣传行业的职责与职业道德,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进行行业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包括从事执业资格培训;
(五)开展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和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行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产业技术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领域企业与行业结构的合作和交流;
(七)接受政府委托,评选、推荐优秀的行业企业机构、企业及优秀人物;
(八)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总结行业经验及相关信息资料,编辑出版行业期刊和书籍、资料;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行业资格证书个人,均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估、土地招标、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管理、服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的声誉,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守则,遵循本会制定的有关标准,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专业服务。对于损害本会声誉,违反专业守则或为了个人利益向客户提供不符合专业标准的服务的会员,本会理事会有权暂停、终止或永久取消其会员资格。
协会有关机构受理对会员专业责任的投诉,根据查明的情况,由理事会决定给予适当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通过民主协商,由有关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经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 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总结本会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荣誉会员称号的授予;
(十)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除第二、四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不计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人数)。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均需按协会规定按时交纳会员费。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员费者,本会将给予书面通知并停止寄发有关协会刊物及文件;发出通知三个月内仍未交纳的,本会将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解释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