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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组织章程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策及协会的工作部署;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协会领导主要职责

第三条 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赋予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本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任免协会本部、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 决定协会本部、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受理事长的委托,负责或协管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召开。

第六条 协会本部实行以下会议制度:年度工作会议、理事长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月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和协会本部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

第七条 协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协会全体职工参加,主要议题是总结协会上一年工作、提出当年协会重点工作计划。

协会年度工作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议题 :

(一) 讨论研究协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 研究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

(三) 研究确定协会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有关重要事项;

(四) 决定协会有关人、财、物资源配置、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 聘任或解聘协会本部部门负责人;

(六) 研究制定协会重要工作制度;

(七)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理事长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核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部门等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传达贯彻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前各部门要认真准备,于每月28日(公休日顺延)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上会研究。

理事长办公会(月度工作会)由办公室组织, 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议定事项各部门按时落实。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协会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并将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经有关部门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协会本部组织召开的行业专业会议由协会有关部门主办,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提交理事长会议综合平衡后,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呈报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批准,需要会员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专业会议印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前原则通过,经主办部门整理,办公室核稿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中央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出差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所有人员出差或休假,都应填写出差或休假申请单,经分管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长出差或休假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出差或休假,应经理事长同意。

部门负责人出差或休假,要明确一位本部门工作负责人,部门副职出差要经正职同意。

第五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各单位、各部门送协会或协会各部门的各类正式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进行分送处理。

(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各行业协会、顾问集团公司等单位文件及领导批示先送理事长阅批;

(三)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阅批。

第二十条 协会签报及办理原则:

(一)协会本部各部门向理事长、副理事长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二)协会办公室为签报的管理部门。签报均按程序由办公室登记传递。经协会有关领导阅批的签报,由办公室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有关的承办部门。签报事项在办理完毕后,签报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按期归档;

(三)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签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在签报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向政府部门的请示报告,由理事长签发。一般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分管副理事长签发,必要时报理事长签发;

(二)一般发文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协会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副理事长的分管业务,应送其他副理事长核签;

(三)为提高办文效率,会签时间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定稿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公文正本。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是协会的监督管理部门, 要自觉接受其对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资委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发改委、建设部、电监会、中勘协、中咨协、中电联是协会有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机构,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疏通渠道,协调关系,交流信息,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协会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发改委、建设部、国资委、电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及时向发改委、建设部、国资委、电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其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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