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电梯协会,英文译名: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电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电梯(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检测、研究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电梯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电梯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双向服务,推动我国电梯行业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2)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推动电梯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转让。
(3)组织行业的技术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
(4)举办电梯技术讲座,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电梯技术咨询服务。
(5)编辑出版《中国电梯》杂志及有关电梯的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
(6)开展同国外电梯界的联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7)研究和解决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
(8)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是从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检测、研究和教学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下属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电梯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参加协会的单位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2)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后,向理事会提出考察报告;
(3)理事会审查批准;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4)大力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4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讨论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聘请名誉理事;
(7)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1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如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更换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更换。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