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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共同成立设备管理 领导小组,由股份公司1名高级副总裁任组长,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股份公司总裁领导下全 面负责集团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制度,决策处理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准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年终评比结果。
第十条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的综合管理。办 公室设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由1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设备管理办公室 主任。
设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落实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联系国家有关部门,传 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设备管理 检查和年终评比,组织制定、修订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以及受托行使集团公司 管理职能的股份公司各事业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设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上述部门要加强 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1名班子副职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设备管理 处室或设备管理岗位。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人事教育部、安全环保局、工程建设管理部、外事局 等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做好设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如有必要可将设 备管理的部分职能委托股份公司代管。股份公司科技开发部、物资装备部、信息系统管理 部、各事业部等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