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团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管委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管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中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管委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管委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立常务管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举产生。在管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管委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管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管委会、常务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驻会),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中心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高级顾问,名誉主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主任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主任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事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