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划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本中心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