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中央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降分处理。
一、降级
(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中央企业。
2.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
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
4.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表1
类型 |
规模(亿元) |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
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
第一类企业 |
销售收入≥3000 |
6 |
2 |
1500≤销售收入<3000 |
5 |
2 |
|
销售收入<1500 |
4 |
2 |
|
第二类企业 |
销售收入≥3000 |
4 |
1 |
1500≤销售收入<3000 |
3 |
1 |
|
销售收入<1500 |
2 |
1 |
|
第三类企业 |
所有规模 |
1 |
1 |
二、降分
(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8分—2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3.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三)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05分—0.1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5分—0.3分;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1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1分—0.2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3分—0.6分。
3.第三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
三、其他
1.中央企业因安全生产受到业绩考核降级处理后,不再另外降分。
2.煤炭企业按第一类企业中第二档(1500亿元≤销售收入<3000亿元)进行考核。
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
4.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