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批和入住后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运营管理。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参与制定组织实施临翔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全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全区(临沧城市总体规划区外)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初审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参与全区区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实施监管工作,负责临沧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区《乡村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准建证》,负责全区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管理的信访、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全区(市局监管和工业园区监管范围外)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管责任,指导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管。
(八)承担指导规范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全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承担指导园林化城市建设的责任,参与编制临翔创建园林化城市的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建筑科技的推广和运用责任。
(十一)承担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的拆除审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急抢险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办理临翔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提出建议,制定和完善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提出防护原则和要求;负责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辖区内邮政、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及时发放;负责全区城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的战备执勤工作,组织城市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网络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城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计划和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人民防空要求规划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规费征收,管理全区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和决算。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