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其中,城乡规划局为副科级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内外关系,保证局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交换、送阅(办)、归档保管和局内部文件、材料草拟、审核、签批及印发工作,保证公文正常运转;负责局党务、财务、纪检监察及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考勤、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做好宣传报道、安全保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指示、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负责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推荐、评审、报批工作;负责本单位经费的计划、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人民防空战备资产、专业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与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乡规划局(副科级)
设2个股级机构
1.综合股
负责区规划局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件运转、保密、档案、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保证公文正常运转;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指示、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规划管理监察股
指导和参与区域村镇体系规划、乡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临翔城市规划区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对沿“214”线两侧建设的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风格方案进行初审;负责办理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房屋准建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负责全区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管理的信访、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规划巡察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参与现场放线、验线、规划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的重大问题;拟订行业规范性文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新材料应用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人民防空的稽查执法工作,对人民防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稽查;监督检查全区人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对人防工程建设中的防护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违法违规情况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并负责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住房保障建设与运营管理股
拟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审核、备案和落实工作,并监督实施;研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融资措施;指导并监督做好临翔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报送、提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动态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售)、复核、退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受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访、举报,并组织查处;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临翔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初审和申报;做好房屋产权产籍、危房鉴定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临沧城市总体规划区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临翔区(临沧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产权产籍管理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临沧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发、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城市建设股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区市政公用建筑、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对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修缮、功能改善及所涉及的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城市燃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城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村镇建设股(抗震防震办公室)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全区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加固排险工作;参与震灾经济评估调查和组织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助乡镇(街道)完善建设项目的报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股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设计、装饰、装修、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勘察检测机构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申报;组织限额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参与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推广使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备案管理工作;审查权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对其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和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园林绿化股
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与编制我区创建国家级园林化城市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的审查;协调指导建设单位绿化工程建设;参与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概(预)算;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管;指导辖区内绿化苗木的生产、科研、管护,对辖区内的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协助园林化城市的申报工作;参与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及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城市房屋征收改造办公室(新家园建设办公室)
认真宣传开展新家园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新家园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紧紧围绕新家园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细化、分解在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中的具体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对旧城、旧村、旧房、旧校舍改造各项工作适时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旧城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旧城改造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完成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资金测算等前期工作;负责旧城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旧城改造的招商引资工作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保障旧城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发展;负责接待和处理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人防指挥通信股
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编制城市战时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制定和指导实施区级机关战时编制体制方案和疏散方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承担人民防空信息化系统和通信警报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协调辖区内邮政、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空情监测需要和通信警报的及时发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人防工程管理股
组织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参与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城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计划、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馆理;承担人民防空综合统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