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局机关内设9个职能科(室)、下属5个事业单位、1个直属分局(临翔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审核、重要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审核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承担国土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家和省、市立项基本建设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西部大开发和综合改革试验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耕地保护科
拟订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承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审查、汇总、报批、监督检查和竣工初验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地籍管理科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拟订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地籍数据库和测绘工作的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担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承担土地登记发证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汇交和对外查询工作;承担土地确权工作,调处土地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测绘管理科
拟订全市有关测绘管理的政策、办法,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的测绘市场、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测量标志、测绘任务登记等管理;承办县级以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测绘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初审;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测绘,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专项测绘,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测绘等;审查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行使法定的测绘行政处罚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
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担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负责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承担采矿权设置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参与矿产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矿床区域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按规定承办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有关工作;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土地执法监察支队(行政事业单位)
贯彻和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办法;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关执法监察文件的拟草,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审查和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利用行为实行动态巡查,对县(区)国土资源局实施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国土资源方面的违法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参与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报告和结案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国土资源事务中心(事业单位)
开展土地勘测、土地规划、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地产咨询、地产评估(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出让宗地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征收地价评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测算、地产招标与拍卖评估)工作;开展土地储备、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展征地事务代理、土地出让、拍卖、招标、挂牌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
(十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事业单位)
协助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参与拟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委托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组织具体实施;配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咨询和信息系统,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培训及交流合作等。
(十三)矿业权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事业单位)
临沧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职责:在临沧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实施我市矿业权交易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服;接受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承办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工作;接受矿业权人委托,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起草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矿业权价款的收缴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结果的确认,签订成交确认文书;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对全市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价格监测工作;)提供省、市、县的矿业权现时及历史的交易信息,包括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公示和结果信息。
临沧市土地交易中心职能:在临沧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实施我市土地交易工作。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服务性工作;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租赁、登记发证申请等服务性工作;负责为土地交易、洽谈、展销、招商等交易活动和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和服务;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其他有关土地交易中的服务性工作
(十四)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事业单位)
负责临沧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存量及增量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工作。研究和拟定有关土地储备、供应的规章和政策;根据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计划,对全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城市其他闲置土地及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适时进行收购储备,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拟定融资规模和向金融机构举借贷款规模,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负责土地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资金测算平衡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为土地公开出让创造条件;编制收购土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方案,测算收购、开发成本。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信息系统,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