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城市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监督。
(三)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市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会同风景旅游管理部门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查、报批,负责镇规划的技术审查报批,负责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批;负责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的编制、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建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产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城市房屋征收、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实施建设行为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指导全市城乡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乡供排水、节水、燃气、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负责城建稽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及危旧房改造。参与农村环境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发展。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房通用图,负责全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牵头组织中心镇建设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建筑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监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制定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工作;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建设、管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专家评审,制定年度建设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和中高级职务推荐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参与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对外经济合作;指导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