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县(市)及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
3、参与编制和审核市域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开发区总体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5、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6、依法负责全市(不包括合作区及振安区部分)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7、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8、负责指导全市区村镇规划的编制,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实施。
9、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