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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方案和全区园林、城市绿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行为规范、执法责任制;负责制定城区市容环境标准,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拟订城市行政执法、环境卫生治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及开展全区城市行政执法、环境卫生治理、园林绿化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方案和全区园林、城市绿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行为规范、执法责任制;负责制定城区市容环境标准,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拟订城市行政执法、环境卫生治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及开展全区城市行政执法、环境卫生治理、园林绿化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附属绿地指标的绿化设计建设方案审查,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参与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为全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处理违反省、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附属绿地、园林绿地保护、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绿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行政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设施、环卫配套设施、公共园林绿化地等)维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城市道路管理方面、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方面、城市照明管理方面和公共园林绿化(包括附属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受理居民和单位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七)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及监督检查权。

2.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权。

3.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权。

4.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权。

5.行使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7.行使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监督检查权。

8.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丽江市古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省政府批准方案)明确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九)将原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食品(商品)摊贩占用市政道路摆摊设点及流动经营的监督执法工作。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商品)摊贩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与丽江市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设施、环卫配套设施、公共园林绿化地等)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环卫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实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指标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丽江市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新建、改建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城市照明设施、环卫配套设施、公共园林绿化等)的建设工作,保修或保养期满后将城市公用设施及雨水管网移交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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