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分组审查了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研究。12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