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项工作任务中明确需制定(出台)的工作制度和规划,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各牵头单位均应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单项工作有多个牵头单位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联合报送工作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