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管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推广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监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