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当前,我县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缓慢,较大程度影响了全县煤炭工业的发展,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做大煤炭产业,推进全县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我县第一批新建、技改、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1、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必须完善,方可开工建设。
2、手续证照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
3、按照项目规模和准入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必须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后方可建设。
4、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环保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施工工程质量标准。
5、煤矿新建、技改、整合项目不得以建设为名违法违规进行生产活动。
6、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与开采设计“三同时”制度,施工中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7、对存在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内的在建煤矿无论是否为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根据揭穿各煤层实际情况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8、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组织建设,井巷工程、双回路供电、主体设施建设工期不得延误。
9、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变更开采方案的,必须及时完善变更手续,如影响安全施工的,必须先停止施工建设,在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正常施工。
10、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季度向县煤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1、县煤管局牵头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立领导机构,国土、安监、环保及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2、各镇(乡、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煤管站站长和站工作人员必须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包保责任制,每一个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包保,包保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监管内容开展工作,并每月25日向县煤管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管理措施。
1、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证照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的,未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停止建设。
2、新建、技改、煤矿整合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技改为名违规组织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未按设计标准施工的煤矿项目,将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建的处罚。
4、煤矿建设项目取得采矿权后6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回采矿权。
5、《设计》经批准后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到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超过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申请撤销建设批文。
6、在核准的建设工期内未建设竣工的煤矿建设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五年内不能竣工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申请上级审批部门撤销其建设批准文件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