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财经委员会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于10月下旬先后听取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情况介绍,邀请省人大各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召开了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部分在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于11月10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之一。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大力开发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国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措施。
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但墙体材料中多以实心粘土砖为主。实心粘土砖是典型的高耗能、高资源消耗和高污染产品,是节能减排的重点。生产实心粘土砖既耗用大量土地资源,同时还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我省94%是山区、半山区,人均耕地较少且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生产实心粘土砖消耗大量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2006年到2008年,我省生产粘土砖近200亿块,耗用土地资源近33000亩。
新型墙体材料一般具有保温、隔热、轻质、节土、节能、改善建筑功能、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等优点,而且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在技术上也已成熟。早在1992年11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国发〔1992〕66号),大力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1999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89号令)。实施十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综合利用各种废弃资源,提高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全省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面广量大,执法力量比较薄弱;对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查处难;广大农村由于受经济条件、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还大量使用粘土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鱼目混珠,质量良莠不齐,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等等。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需要依靠法制来推动和保障。
目前,浙江、安徽、湖南、江西、广西、新疆、江苏等地都已出台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我省资源环境形势比其他省份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保护我省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改意见
1、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方向。鉴于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有重点方向,循序渐进。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条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的内容作为第二款。
2、鉴于修缮古建筑、文物等特殊建筑也不一定使用粘土砖,而且还有相关的替代物,为有利于推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但修缮古建筑、文物等特殊建筑物除外”的内容。
3、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掺加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放射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内容,范围过于狭窄,按要求应包括所有的新型墙体材料,因此建议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市场准入。由于目前市场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为了加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生产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限制和淘汰不合格产品,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增加“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内容。
5、鉴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四款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就应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来予以保障,因此在法律责任的条款里增加“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内容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其它条款顺延。
此外,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和标点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3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会后,法工委与财经委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调研,实地走访、考察了3家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生产企业,在曲靖召开了有新墙材生产企业、使用企业以及曲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会、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与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墙改办共同对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墙材的运用推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新墙材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推进。据此,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二、关于完善新墙材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财经委提出,应当加强、完善对新墙材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根据这一意见,一是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这两款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新墙材的安全性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墙材既要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又不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这一意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并对这一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新墙材的专项基金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墙材专项基金的收取要有个标准,是按总造价,还是按实用材料总价值来征收?如何具体清算预缴款项?经了解,实际工作中新墙材专项基金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来操作的,征收的标准是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来预缴的。据此,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清算预缴款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个别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对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通过上述修改后,将草案的内容由原来的29条修改为32条。
经过上述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并于3月1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