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财经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章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财经委员会认为,房地产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通过巨额的投资扩大内 需,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满足居民对住房消费的需求,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 多的就业机会,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国家实施西部人开发战略中,我省在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城乡结构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而房地产业的发展,对此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资料,去年(1999年)我省的房地产业完成投资对全省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9%,住宅建设投资完成138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的19.2%,对
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7%。我省的房地产业虽然形成时间较晚,但所有制结构较为合理,80%以上的企业为股份制。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改革城市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提商城市化水平,增强城市对于周边地区的辐射拉动功能,加强城市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尽管发展较快,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的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表述不够完善,经研究作了补充。在总则第一条中,增加了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内容。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1.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
2.为使条例草案的内容表述具有连续性,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内容。
3.给开发、预售商品房的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既要考虑分级管理,又要考虑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使表述层次淸晰,将第十九条的结构内容修改为:先从分级管理的角度进行表述,再从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因素进行分层次表述。
4.为使本条例草案的内容完整,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擅自预售商品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即现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内容。
具体文字修改详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