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房产交易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独立工矿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有偿调换、抵押等在房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队与地方之间的房产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涉外房产交易,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是各该行政辖区内的房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加强管理,各市、县可成立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工商、土地、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房产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产交易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