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价格管理

2022/07/16112 作者:佚名
导读: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用于居住的直管公房,出售出租实行国家定价。其中,房改售房售价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出租用于居住的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作出规定。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不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房产交易,其交易价格或租赁价格由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用于居住的直管公房,出售出租实行国家定价。其中,房改售房售价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出租用于居住的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作出规定。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不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房产交易,其交易价格或租赁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议定。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格的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比例、缓递增的原则征收调节费,调节费由卖方、出租方负担,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收取的调节费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直管危旧住宅的修善或改造。属于土地增值收取的增值费,属于当地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属国有资产的房产进行买卖,免收调节费。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房产出租、出售价格及地价的评估原则、规定、适用范围等,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省土地部门、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在省未作统一规定前,可由地、州、市物价、房产、土地、财政管理部门暂行规定。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房产交易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发票(房产经营专用)。交易者在成交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缴税。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