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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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