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英文缩写为:Y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省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省建设生态大省和绿色经济强省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土保持科技与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省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水土保持科技组织合作;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对云南省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水土保持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科技书籍、报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水土保持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水土保持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七)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从事水土保持科研、教学、勘测、设计、施工、环保、生产和管理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等以上技术水平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员;
3、具有大专毕业水平,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非大专毕业,但经过实践和自学成才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5、热心本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
6、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而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其它学科的科技人员。
(二)单位会员:凡水土保持或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按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并备案,办理发证登记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并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5、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颁发的有关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本会会员统一由本会发展并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云南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选由水土保持科研、教学和管理部门推荐,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和水土保持专业的综合特点。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经理事会同意,征求推荐单位意见,方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例会,将不能作为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土保持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云南省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曾任本会常务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按3000元/年收取。
2、理事单位:按2000元/年收取。
3、一般单位会员:按1000元/年收取。
4、个人会员:按每人10元/年收取(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单位的会员不再单独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提交2011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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