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和服务,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驻我省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电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