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桂人社报[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5元、7.5元、6.5元、6元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