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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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