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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章 披露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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