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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说明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城市绿化工作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举措,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围绕“生态

关于《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说明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城市绿化工作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举措,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围绕“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伊春市先后荣获了“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称号,全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进程的需要,城市绿化发展不够均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突显,毁损、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我市制定了《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对于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升优秀旅游城市内涵、助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从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界定

2019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为1市5县4区,因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绿化工作基础较好,一并纳入《条例》“总则”适用范围中,将有利于我市整体绿化水平的提高和绿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关于明确我市绿化理念的问题

我市绿化工作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打造“绿色城市底色”的理念,为创建有小兴安岭特色的国家森林城市,在《条例》“规划和建设”中对绿化风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城市绿化风格的统一,强调打造“森林城市客厅,优先建设市树、市花等主题公园”,并分款对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绿道建设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设定每年4月为我市的“全民绿化月”。

(三)关于制定年度绿化计划的规定

我市植树工作受季节性气候影响,需在上一年度做好绿化计划,以确保绿化工作如期完成。在《条例》“规划和建设”中对“年度绿化计划”的内容进行细化,除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外,还将上一年度栽种未成活树木的补植数量和地点一并纳入绿化计划。

(四)关于占绿、毁绿等问题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对毁损、占用绿地或者改变小区绿地用途,小区绿化面积不足、后续管护不到位以及生产绿地培育和储备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特色苗木、花草等问题,在《条例》“保护和管理”及“法律责任”中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的规定

在《条例》“保护和管理”中规定了城市绿化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即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全市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机统一。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6月9日,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了《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6月15日,市委十二届11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7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和我市的绿化理念。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结合城建环保委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和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讨、论证,同时,召开了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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