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我们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